据新华社讯 为更进一步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规范,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和产权监管,确保境外国有资产权益,更佳地适应环境新形势的必须,国务院国资委制订并于6月27日发布了《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和《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》。这两个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行。 近几年来,中央企业境外经营规模很快快速增长,经营领域逐步扩展,经营方式和的组织形式日益简单。许多中央企业在实行回头过来战略的过程中,推崇强化境外国有资产监管,建构了不少好作法、好经验,获得了明显效益。
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中依然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,有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尚能不完善,内控机制不完备,管理责任没实施;有的企业在境外资产运营中风险意识不强劲,轻投资、重管理,有可能影响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性。 国资委回应,这两个最重要规章的实施,是国资委依法遵守出资人职责、完备国有资产保值电子货币责任体系、强化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一项最重要措施,对于推展中央企业认真落实做强做到优、培育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拒绝,减缓实行国际化经营战略,具备十分最重要的意义。
《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和《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》融合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、产权管理的实际必须和有关制度建设经验,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、产权管理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范拒绝。其中,《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既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做出更为原始的规定,又对境外经营中普遍存在且不易引起国有资产萎缩的个人代持股权、离岸公司监管、外派人员薪酬等类似业务明确提出了规范拒绝;《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》特别强调产权归属于原则与注册地限于原则结合,具体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,并在明确规范中不予反映,空缺了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的空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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